转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来源: 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24-03-14 15:37 点击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按照聚焦绩效导向、突出重点要求,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择优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我省重大任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内建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单位以及省级科技特派团牵头申报,通过项目实施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2. 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 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支持东西部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情况、科技帮扶支撑乡村振兴项目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支持范围: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和省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省科技领军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依托的省级科创平台。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科研能力提升情况、基础研究成果情况、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范围:围绕各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支持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移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即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的当年执行完毕,当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引导资金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算。

(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80%;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一般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农业类企业、山区26县或海岛县的单位自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三)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和《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号)等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如非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同年度已立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支持。

3.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研究(建设)内容已获(曾获)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在不同年度、不同部门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重复申报。

(二)限项要求

我区推荐数不超过三个。

(三)绩效报送要求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一般应于当年年底报送项目实施绩效的要求,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的绩效以2024年可实现的绩效为主填报。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

(一)网上申报

登录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进入后点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进入填报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24年3月18日开放填报,2024年3月20日17:30申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请各有关单位于3月20日17:30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科技局邮箱bjqkjjcyk@163.com。

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技术支持:袁凯华 0571-85118011

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

史  杰 0571-87057044 (规划处)

吕子夜 0571-87703243(区科技局)

附件:

附件1 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附件2 项目推荐汇总表.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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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按照聚焦绩效导向、突出重点要求,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择优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我省重大任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内建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单位以及省级科技特派团牵头申报,通过项目实施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2. 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 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支持东西部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情况、科技帮扶支撑乡村振兴项目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支持范围: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和省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省科技领军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依托的省级科创平台。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科研能力提升情况、基础研究成果情况、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范围:围绕各地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支持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强度:原则上每项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移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即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的当年执行完毕,当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引导资金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算。

(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80%;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一般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农业类企业、山区26县或海岛县的单位自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三)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和《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号)等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如非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同年度已立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支持。

3.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研究(建设)内容已获(曾获)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在不同年度、不同部门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重复申报。

(二)限项要求

我区推荐数不超过三个。

(三)绩效报送要求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一般应于当年年底报送项目实施绩效的要求,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的绩效以2024年可实现的绩效为主填报。

四、申报流程和时间

(一)网上申报

登录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点击“立即办理”,进入后点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进入填报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24年3月18日开放填报,2024年3月20日17:30申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请各有关单位于3月20日17:30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科技局邮箱bjqkjjcyk@163.com。

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技术支持:袁凯华 0571-85118011

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

史  杰 0571-87057044 (规划处)

吕子夜 0571-87703243(区科技局)

附件:

附件1 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附件2 项目推荐汇总表.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