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众晓:
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杭州市滨江区寰宇湾E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未经审批擅自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寰宇湾E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屋南侧错落式阳台上方搭建的面积为7.75平方米的平台。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了杭滨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117号《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滨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117号《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1-87153895;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275号。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