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6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沈家远在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单元楼楼下以推车盗车的方式将姬某某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报案损失价值800元左右。沈家远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1.沈家远的陈述和申辩;2.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李奕  陈明远    联系电话:0571-86685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汉东路150号西兴派出所    

邮编:310051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