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滨江某公司涉嫌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问题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确认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案件性质及违反条款
当事人未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实施完整认证程序,未记录非现场审核原因归档留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的规定,责令改正。 当事人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属于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检查组指出问题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对大部分违规问题进行了包括撤销、暂停证书等措施在内的闭环处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违法记录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可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66885元的处罚决定。 本次案件的查处是严格依照法条办案、秉公处置认证机构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的有力彰显,更是从轻处理、为企分忧的执法温度的深度体现。未来我局将深入贯彻“治未病”理念,坚持违法违规行为源头防治与监督检查双端发力,加强认证机构合规性管理,以认证机构规范化运行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