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说明

《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前身《暂扣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7日印发,现因该《办法》存在上位法依据修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条款欠周延及部分条文表述不规范等情况。

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加强对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滨江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形成了《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四)《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五)《杭州市城管执法扣押处置易腐烂变质财物暂行规定》;

(六)《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制定过程

从2024年7月开始,在前期调研、论证的情况下,明确了本次修改的重点:根据相关上位法修改、废止的情况,逐条研究梳理,明确应改尽改;原《办法》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该予以修改或删除;据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修改了《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11月21日,《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杭州高新区(滨江)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多方征求和按规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审议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局长办公会的集体审议。

四、《办法》主要内容及相关调整

本《办法》共20条,5个附件。第1至第2条,主要介绍办法制定背景、相关依据以及扣押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定义;第3至8条主要规定了实施扣押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流程和相关规定;第9条至18条主要规定了实施扣押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后相关物品的保存、保管以及相关处置,第19-20条主要规定了相关的督察规定和施行日期。

本《办法》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一是系统性的将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执法队员在日常中更好地执法,也切实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用语更加规范。原《办法》中所称的“暂扣”非法定概念,现修改为“扣押”,用语更加合乎法律的规定。原《办法》中有关“局执法业务负责人”、“执法人员决定”、“局执法业务负责人”等关于审批权人的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审批决定权人的规定不一致。基于规范性文件的公示特性,出于立法的严谨性考虑,现将对审批权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降低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风险。

三是法律依据更新。原《办法》中的法律依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经废止,现将法律依据替换为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五、关键词解释

“扣押物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在调查或者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查明情况,保护证据安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

六、适用范围

《扣押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滨江区范围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管理行为。

七、注意事项

该项政策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

八、解读单位和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朱执东(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571- 8715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