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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单位作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6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队员至你单位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聚工路17号龙威大厦1幢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拒接电话,执法队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于一楼大厅醒目位置(电梯厅道闸入口处正对大门的墙面上),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不能,执法队员又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但被拒收退回。鉴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6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