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户回迁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回迁安置政策,根据《关于转发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政办〔2000〕67号)、《关于印发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区办〔2003〕7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撤村建居已全面完成,结合我区安置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安置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不再计算安置人口的规定
2027年12月31日后全区范围内既有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户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除本通知补充规定的情形外,不再计算安置人口。
二、关于补充规定
(一)补充规定的有关情形。
2027年12月31日(含)前全区范围内既有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户有下列情形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审核:
1. 夫妻双方于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结婚证且女方已孕,并在2028年10月31日(含)前生育的,该新生儿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安置人口审核,其实物安置结算价按原安置房相应结算价格结算(以节能高层为例,9楼为基准价,农业人口安置价为1695元/平方米,居民人口优惠价为2505元/平方米)。
2. 夫妻双方于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结婚证,配偶方因户籍政策原因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户口尚未迁入的,须在户籍政策规定期满后及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待婚龄满3年后,上述配偶方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安置人口审核(随带的子女不作安置),其实物安置结算价按原安置房相应结算价格结算(以节能高层为例,9楼为基准价,农业人口安置价为1695元/平方米,居民人口优惠价为2505元/平方米)。
3. 夫妻双方于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结婚证但均尚未有子女的,在2028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的,该新生儿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安置人口审核,其实物安置结算价按原安置房相应结算价格结算(以节能高层为例,9楼为基准价,农业人口安置价为1695元/平方米,居民人口优惠价为2505元/平方米)。
4. 夫妻双方于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结婚证但均尚未有子女的,且在2028年12月31日(含)前仍未有子女的,待婚龄满5年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审核(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独生子女安置政策与本条款不可同时享受),其实物安置结算价结合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计算(以节能高层为例,9楼为基准价,农业人口安置价为2828元/平方米,居民人口优惠价为3638元/平方米)。
5. 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离婚、死亡人员除外),可按有关规定申请80平方米申购资格(独生子女安置政策与本条款不可同时享受),补足面积部分结合安置人口性质按原安置房相应结算价格结算(以节能高层为例,9楼为基准价,农业人口安置价为1695元/平方米,居民人口优惠价为2505元/平方米)。
(二)上述补充规定情形中经审核增加的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原则上应进行实物安置(由区政府指定区块房源,安排补购),其中户内剩余安置面积小于实物安置最小户型指标面积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化安置。
(三)上述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我区原安置政策规定中符合增加安置人口的拆迁安置户,除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增加安置人口(安置面积)的资格审核要求,仍按我区既有安置政策规定实施。
三、未尽事宜,另行研究明确。
四、本通知自2026年7月25日起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下载:ABJD01-2026-0003滨政办〔2026〕4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滨江区集体所有土地有关安置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