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置人口截止工作,切实缓解相关安置户的居住需求,充分考虑安置群众利益,在我区既有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户不再增加安置人口规定的基础上,现对部分安置户有关关怀措施明确以下意见:
一、关于给予符合条件的安置户优惠购房的规定
为缓解相关安置户的居住需求,在安置人口截止期后,对符合我区原安置政策规定中增加安置人口的部分安置户,可按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优惠购买指定房源。
(一)申购对象。
(1)夫妻双方(含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均从未结婚,但在202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结婚并生育子女的。
(2)夫妻双方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结婚,且在2028年12月31日(含)前均未有过子女(未生育、收养或随带子女),但在2029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并自愿放弃享受《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滨江区集体所有土地有关安置工作的通知》(滨政办〔2026〕4号)中补充规定的第4种情形(已婚尚未有子女家庭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
(二)申购标准。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安置家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自愿申请优惠购买指定房源,单个家庭申购房源户型面积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
(三)申购价格。
上述指定房源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具体结算价格结合申购时我区安置房小区的市场评估价、建安成本价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优惠购房价=市场评估价×区间优惠系数(不高于50%)-基础结算价,后续将根据房产市场情况明确具体价格。
(四)其他规定。
(1)尚未全面安置清零的安置户须在安置清零后,且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可申请优惠购房。
(2)已享受未婚单身人员安置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购房。
(3)符合优惠购房条件的安置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优惠购房申请,逾期申购无效。
(4)优惠购房的房屋楼层差价、建筑面积超户型面积部分的结算价格、权证办理及税费等,参照农转居安置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优惠购房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建管中心牵头另行制定。
二、关于截止期间仍服义务兵役的涉婚涉育人员的规定
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已满法定结婚年龄且仍在服义务兵役人员,自服役期满之日起,给予2年政策延缓期。
三、关于截止期间再婚人员子女安置面积审核的规定
结合安置人口截止的工作实际,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对我区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户中再婚人员子女安置面积审核规定调整如下:
(一)已有过子女的符合原批地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其再婚后与现配偶生育的子女或与现配偶婚龄满3年并随带入户的子女,如符合我区安置有关规定的,按非独生子女进行安置资格审核。
(二)未有过子女的符合原批地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其结婚(或再婚婚龄满3年)后现配偶随带入户的子女为非独生子女的,如符合我区安置有关规定的,按非独生子女进行安置资格审核。
(三)符合原批地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其再婚后的现配偶户籍已迁入户内但截止时婚龄未满3年的,待婚龄满3年后,如符合我区安置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安置资格审核(随带的子女不作安置)。
(四)在拆迁后增加的随带子女,如其再产生人口增加的,原则不作安置。
四、其他困难家庭结合具体情况,另行研究明确。
五、本通知自2026年7月25日起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下载:ABJD01-2026-0004滨政办〔2026〕5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土地安置户关怀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