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现将《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区住建〔2019〕63号)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9年12月5日

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

考核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一、考评组织

考评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考评。

二、考评范围

全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分为现场考评、满意度测评,由属地街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测评每年组织一次,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报滨江区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现场考评按照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开展,分值为90分;满意度测评从小区抽样5%-10%业主进行问卷调查,按测评满意度百分比赋分,即满意度达到95%得9.5分,以此类推,满意度低于60%不得分。

全年综合得分为现场考评得分与满意度测评得分之和。以综合得分高低进行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排名。

四、具体措施

(一)综合考评前十名的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属街道、社区给予表彰;年度综合考评名次列后三名业主委员会,由所属街道、社区进行约谈提醒。

(二)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原因造成排名靠后的,由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的,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罢免。

(三)在“滨江发布”上公布综合考评结果前后各十名的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单。

附件:滨江区商品房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标准

一票否决情形

(评先评优)

(一)业主委员会未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在30日内重新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党组织及成员在履职中因违法违纪被处罚或处分。

(四)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条件、要求的,拒不组织召开,情节严重的。

(五)不接受街道、社区指导和监督,不支持街道社区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

(七)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以个人名义或其它组织名义开设账户或者收支账目未进行公示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考核要求

分值

记分

扣分标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成立联合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4


未按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扣4分

制定党组织工作制度及学习教育计划,开展党员教育活动。

4


未制定工作制度的扣1分

未落实工作制度的扣0.5分

未制定学习计划的扣1分

未并落实学习计划的扣0.5分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开展每月固定主题党日活动。

2


未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扣0.5分

落实不及时发现1 次扣0.1分

未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扣0.5分

未按要求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发现1次扣0.1分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3


重大履职事项未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的扣1分

 

 

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书。

3


未按照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的扣1分

拟定不规范的扣0.1-0.5分

未按照示范文本拟定议事分规则扣1分

拟定不规范的扣0.1-0.5分

未按照示范文本拟定工作文书的扣1分

拟定不规范的扣0.1-0.5分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会议、财务、印章、档案、事务公开等各项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5


未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的,每项扣0.2分

制定和落实不规范的,每项扣0.1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内容包括(7项),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1.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5.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  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  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4


未建立(7项)工作档案的,每项扣0.2分


未落实专人保管的,每项扣0.1分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8项):

1.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  物业服务合同

4.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7.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8.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4


未公布每项扣0.2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1


查看会议记录无记录的扣1分

记录不规范的,扣0.2分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2


查看会议记录无记录的扣1分

记录不规范的扣0.2分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2


会议召开未按时间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扣0.5分

未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建议和意见的扣0.2分

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小区《议事规则》按期对小区物业经营性收支进行公示。

2


未定期公示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的扣2分

公示不规范的扣0.5分

业主委员会应切实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2


未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扣2分

未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扣0.5分

业主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属地社区,并认真听取社区会意见。

3


做出重要决定前未告知社区的扣1分

对社区提出的意见无答复沟通的扣0.5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


会议内容无书面记录、存档情况的,每次扣0.2分

无参会委员签字确认的,每次扣0.1分

决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的扣0.2

按照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印章并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委员保管印章。

3


未按规定刻制印章的扣1分

未建立印章管理制度的扣0.5分

未指定委员保管印章的扣0.5分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签字。印章使用情况均应当进行登记存档。

3


业主大会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0.2分

业委会印章使用无过半以上委员签字的每次扣0.1分

印章使用情况未登记并存档的,每次扣0.1分

通过上门走访、来信来访、热线电话、网络媒体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投诉和监督。

3


未主动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网络媒体等征求业主意见建议的每次扣0.1分

征求意见不规范的扣0.2分

未设立来信来访、热线电话、网络媒体等接受咨询、投诉的,每次扣0.1分

未及时主动回复意见、建议、投诉并做好记录的,每次扣0.1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在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的,具体额度、范围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上一年度运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3


运作经费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每次扣0.1分(议事规则约定的除外)

未在表决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合理使用的,每次扣0.2分

未定期公布使用经费使用的扣0.5分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且缺额人数未超过委员总人数50%的,应当及时补足。

2


缺额委员在3个月内未增补的扣1分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拟定后应当征求业主意见,方案确定后及时公告。

4


未制定方案的不得分

方案拟定后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扣0.5分

方案确定后未及时公告的扣0.5分

方案未接受业主查询的扣0.5分

及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


10天内未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扣0.5分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项目7日内移交《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


未在7日内未移交相关资料,每少一项扣0.1分

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通过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

1


未通过公示的方式协助物业企业催交的每次扣0.1分

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关于业主违反规定,使用物业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2


未及时协调处理的,每次扣0.1分

及时处理或协调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产生的纠纷。

2


未及时协调处理的,每件扣0.1分

按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严格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资金额度等事项;组织征求业主意见并在小区内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及时报送社区备案;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5


未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的扣1分

未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简易程序使用除外)的扣1分

未报送社区备案的, 每次扣0.2分

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每次扣0.2分

未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全程监督的,每次扣0.2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及时组织业主续交。拟定从经营性收益中划拨一定比例等续交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3


未拟定续交方案的扣0.5分

未拟定从经营性收益划转的扣0.5分

未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扣1分

发生电梯、消防、外墙脱落等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督促物业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维修排除隐患,并报告相关部门。

3


未督促物业企业采取应急措施的扣1分

未及时组织维修排除隐患的,每次扣0.2分

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每次扣0.2分

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社区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

2


未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扣0.2分

未配合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扣0.5分

积极参加由街道社区组织的各类培训。

1


未参加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培训的,每次扣0.1分

参加由街道社区组织的联席会议和物业管理相关纠纷矛盾的协调。

3


未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联席会议的,每次扣0.1分

未参加街道和社区组织的纠纷矛盾协调的,每次扣0.1分

在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2


未在10日内完成交接,扣0.5分

交接资料不完整,未0.2分

满意度分值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测评。

10


按测评满意度百分比赋分,满意度低于60%不得分。

 

 

总 计:


备注:单个扣分项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关于印发《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区住建〔2019〕7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