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整治无照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特制定《关于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一)、国家出台政策的情况

2003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废止);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我省、我市出台政策的情况

1992年,省政府发布并实施《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已废止),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实施《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以上条例明确说明了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同时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19年3月起,滨江区城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领会省市精神、研究我区实情,集体研究、集体商讨,在此基础上完成《关于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初稿。

2019年3月,对讨论稿重点征求市监局、人社局、环保局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文稿。

2019年4月2日- 4月11日,城管局将经多方征询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文稿,在滨江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1.处罚标准

(1)对未使用交通运输工具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第一次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500元罚款。

(2)对利用非机动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行为,第一次处以5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2000元罚款。

(3)对利用机动车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第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5000元罚款。

2.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寓管理于教育之中。行动靠思想来指挥,要打击无照经营,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打击无照经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努力在全社会了解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变堵为疏,使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一方面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引导他们正确消费,使无照经营行为失去市场。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改善执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经常性组织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百姓利益无小事,执法责任重如山”的思想理念,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依法办事。要做到处罚与教育,处罚与疏导相结合,对特殊人员如未成年人、残疾人员等从事无照经营要进行疏导,符合条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使他们合法经营,同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以此达到办事者的理解,拉近与经营者的距离,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4.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级分片网格化管理,谁监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片区巡查和打击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定期集中整治,发现一处,查处纠正一处,坚决不给无照经营者留市场。

5.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发现无照经营。一是充分利用信访投诉,实行定期接待制度,及时发现无照经营;二是公布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无照经营行为。从而形成全社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围、追、堵,达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横向扩展、纵向延伸治理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6.注重培养,不断充实基层执法队伍。注重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人才,不断充实进基层执法队伍,改变基层执法人员匮乏的局面。

7.加大基层执法办案装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一是为基层执法所配备各类硬件设施,保证基层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能及时、迅速出动;另一方面,是要加强责任制追究,督促基层执法人员所充分利用好现有行政执法资源,充分调动现有人力物力最大潜力,使人尽其力,物尽其能,保证现有行政资源发挥最大效力。

四、制定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第6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朱执东

联系电话:87153895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