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
2019年7月2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
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同时,为规范和加强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根据省、市关于产业基金规范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杭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的实施办法》(杭高新〔2017〕5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根据“技术高端、统筹资源、市场运作、集体决策”原则,采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投资、合作基金投资”四种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母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市场化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区内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合作基金以阶段参股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五条 区发改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管理,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产业基金考核评价。
第六条 区财政局按出资人管理权限,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产业基金资金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区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局、人才办和文创办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推荐合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参与项目投资决策。
第八条 杭州高新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科创公司”)作为产业扶持基金运作主体,是产业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全面运营及日常管理工作。重点负责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同股同权直接投资项目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投资公司”)受区科创公司委托,作为合作基金的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是合作基金的对外投资主体,负责合作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方向
第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要求:
1、拟投资企业、项目(含子基金)原则上需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江)或投后在约定期限内迁入;
2、符合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3、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4、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战略合作管理
第十二条 战略合作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企业预期目标,以政府产业扶持预期支持额提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的产业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及管理
战略合作项目决策程序按杭高新〔2017〕53号文件执行,决策通过后由区科创公司根据会议精神与企业签订具体实施协议。
第五章 直接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直接投资:非同股同权投资以解决企业阶段性资金困难为目标,进行一定的收益让渡;同股同权投资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在确保本金不损失的条件下,可以事先约定通过市场同期股权交易价格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实现股权退出。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推荐,区科创公司负责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及相应的汇报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启动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审批及管理
非同股同权和同股同权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按杭高新〔2017〕53号文件执行。决策通过后由区科创公司负责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出资义务并进行投后管理。
第六章 子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投资公司负责子基金的尽职调查,区发改局负责子基金审核上报,决策通过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科创公司、基金管理人、主发起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由区投资公司签订具体实施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进行投后管理。
同一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合作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只。
第十八条 子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子基金总规模的3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子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合作基金出资按社会资本已出资金额占其认缴金额的比例最后一个出资。
第十九条 子基金所募集资金应全额纳入银行托管户托管;银行托管报告应规范核心要素的披露。
第二十条 投资原则
1、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2、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自身注册资金的20%;
3、原则上不支持多家子基金投资同一企业;
4、原则上仅支持以增资形式进行投资,不支持老股转让方式、包含债权方式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负面清单
子基金的投资需遵守第三章中产业基金投资负面清单外,也不得投资下述情形:
1、不得投向基础设施、产业园等非产业领域;
2、不得投向产业政策限制性领域或规划之外的企业;
3、不得再投资设立或参股投资基金;
4、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其他存在明显损害产业基金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事项
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区投资公司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1)与前述投资原则及负面清单冲突的情况;
(2)子基金运营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3)管理费率偏离正常区间。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中,区投资公司须及时掌握子基金设立、年度总结、变更、清算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基本情况表和变更情况表、协会备案证明、资金缴付通知书、项目投资资料、季度和年度基金工作报告等。
第七章 产业基金的投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牵头职能部门对所推荐项目负有跟踪职责,区科创公司负责对所投项目的持续跟进,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投后监督管理并及时报送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科创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决策意见对项目实施投资、管理、退出的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性管理机制、突发或重大事项处理机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创公司对于项目方明显违反规定的决策须予以否决,若发生投资要素与决策意见不一致、被投资企业遇重大风险事项等情况(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违约情况、重大股权变更、并购重组、合作中止退出等情况),区科创公司应在事项发生起2日内书面报告,且采取措施监督其规范运作,责令改正,并经分析研究后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实施,将整改结果上报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区科创公司每月10日前向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产业基金运营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季度运营分析报告,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年度整体运营分析报告。
第八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减持、回购或者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八条 除事先约定外,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或其他需要提前退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退出。对于协议约定期满后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协议,批准流程与投资决策流程一致。
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分配与退出
1、投资分配:子基金发生投资项目退出时,退出款项原则上不进行再投资,优先分配给合作基金,其他基金合伙人不得优先于合作基金分配。
2、基金退出:不支持其他基金合伙人先于合作基金退出;在合作基金退出前,子基金中其他任何合伙人的份额转让对象仅限于子基金中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区内企业。子基金合伙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合作基金在子基金中所持份额的,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3、基金清算: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合作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决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