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增强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的责任感,发挥先进业主委员会的示范带头作用,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搞好小区物业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一)、国家出台政策的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二)我省、我市出台政策的情况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0号公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二、征求意见情况
自2019年7月起,滨江区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领会省市精神、研究我区实情,集体研究、集体商讨,在此基础上完成《滨江区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考核方案(试行)》文件初稿。
2019年7月16日起,对文稿重点征求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建管中心、西兴街道、长河街道、浦沿街道等单位的意见,并在滨江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反馈意见。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考核工作分为现场考评满意度测评,由属地街道委托第三方考评小组进行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测评每年组织一次,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全年综合得分为现场考评得分与满意度测评得分之和。以综合得分高低进行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排名。
综合考评前十名的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属街道、社区给予表彰;年度综合考评名次列后三名业主委员会,由所属街道、社区进行约谈提醒。
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原因造成排名靠后的,由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的,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罢免。
四、制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40号公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解读人:陆远
联系电话:87795777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0月23日起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