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滨江区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江区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推动我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综合治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市场行为等进行行政、信用监管,并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挂钩,进行联动管理。

本意见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设计企业、勘察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机构。本意见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工作,人力社保局、社发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三、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不良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区住建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

(一) 存在下列不良管理行为之一的,可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1—2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2—6个月:

1. 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行为,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

3. 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在防雪防冻、防汛抗台等过程中消极应付,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 对社会影响恶劣事件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被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5. 存在偷排泥浆、扬尘污染、污水偷排等违法行为的、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夜间施工扰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下列不良管理行为之一的,可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3—6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9个月:

1.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消防安全事故。

2. 对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力量投入不足、管理不严,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或竣工,影响恶劣的。

3. 落实防欠薪“六项制度”不到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且整改不力的。

4. 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或租赁工程车辆管理不到位,被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

(三)存在下列不良管理行为之一的,可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6—12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12个月:

1.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2. 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影响较大的火灾或形成社会舆情及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3.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涉及5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情节严重的,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6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12个月。

4. 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且因处置不力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10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一是引发到省委、省政府的群访事件;二是因欠薪发生较大负面网络舆情事件;三是受到市级领导批示、批评的;四是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

5. 经劳动监察部门确认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10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12个月。

6. 发生恶劣影响的欠薪案件的,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12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劣影响的欠薪案件):一是发生聚众阻塞铁路、拦截列车,或堵塞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道路致使运输中断或车辆无法通行的;二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工作秩序的;三是出现打砸抢、挟持人质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四是因欠薪出现自焚、跳楼、跳江等个人极端事件致人死亡、重伤的;五是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曝光或形成负面舆情的;六是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批评的。

(四) 存在下列不良管理行为之一的,可暂停企业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12—24个月,企业从业人员暂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24个月:

1.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2. 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亡人火灾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五)存在下列不良管理行为之一的,可暂停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与滨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24个月—36个月:

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5000万元(含)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以上暂停参与投标资格时间均从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算。     五、各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纠正并书面抄报区住建局(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区住建局作出市场限制的决定。区住建局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辩权利。

六、“暂停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的决定”在滨江区门户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抄报市建委。

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建筑业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区属建设单位可应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拒绝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具体载明。

八、本意见自2020年6月10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滨政办〔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企业不良行为抄告单.docx

下载原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