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pdf

2.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pdf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