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普惠优先,支持和引导各类主体大力发展质量有保障、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进一步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滨江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3年2月14日-2月23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1、电话反馈
请将有关意见反馈滨江区卫生健康局妇幼保健与家庭发展科,联系人:李晶,联系电话:89521034。
2、邮件反馈
请将有关建议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794051096@qq.com,邮件标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3、信函反馈
请将信函寄送至滨江区卫生健康局妇幼保健与家庭发展科(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6楼622室,邮编:310051)。来稿请附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滨江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滨江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普惠优先,支持和引导各类主体大力发展质量有保障、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进一步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是滨江辖区内已备案并经区卫健局或区教育局根据《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二是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实施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经评估达到区示范型评价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社区无偿提供用房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对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的机构补助提高至3万元。
2、收托补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接受区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和收托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局根据《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3、房租补贴。经认定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街道社区无偿提供用房的除外),每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1元/平方米•天计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如实际房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金额予以补助。
4、奖励性补助。通过创建获得省、市、区示范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称号的,按照省、市实际下达的金额给予补助,区级示范机构补助金额参照市级标准的80%予以下达。
(二)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实施婴幼儿成长驿站等级评定,对当年新增的市级建设标准的示范型、基础型婴幼儿照护成长驿站(纳入街道美好生活共同体、未来社区等建设的除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的机构补助提高至3万元。
2、运营补助。对规范服务运营的示范型、基础型婴幼儿成长驿站(不含当年新建),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运营补助。
3、奖励性补助。创建获得区级引领性成长驿站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1、托育机构责任保险补助。托育机构或婴幼儿成长驿站向保险机构购买,按实际保险费支出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
2、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区卫健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支持家庭临时托管服务。对符合开设临时托的婴幼儿成长驿站,每年为有需求的0-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4次的免费照护服务,给予照护服务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托补助。
(四)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机构补助
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等,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专业技能指导和培训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医育服务机制,有条件的机构要建设成为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全方位卫生保健与指导服务。经认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地每年开展不少于10次的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补助发放
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三、职责分工
(一)区卫健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成长驿站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动态等级评估工作;负责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做好补助资金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相关工作;对享受收托补助、房租补助扶持政策的机构实施价格备案机制。
(二)各街道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巡查及补助经费发放,负责婴幼儿成长驿站的建设和运营。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