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杭州市滨江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含骨灰堂(楼)等骨灰存(寄)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是采用将骨灰深埋入地下,地表无坟头,仅保留一块墓碑或其他纪念性标识,其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等生态葬法的公墓。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地、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实行园林化管理,墓区绿化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公墓管理主体应当设立公墓服务单位,负责墓区管理,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第六条 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发展进行具体指导。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民族宗教、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其建设数量和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八条 公墓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

第九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面积、墓碑放置高度控制在规定要求内。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三章 公墓性质及服务对象

第十条 美女山公墓为区级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滨江区户籍死亡人员,管理单位为区民政局。长河公墓(山一公墓)、西兴公墓、浦沿公墓为街道级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街道户籍死亡人员,管理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员、百岁老人死亡后凭户口本、优待证等相关证明墓穴费用减半;具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免费安葬在指定区域(限美女山公墓);滨江区户籍的市、区两级困难户(包括残保户)死亡后,骨灰葬入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凭户口本、困难户证的原件提供免费墓穴。

第十二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骨灰楼、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免费提供节地生态葬墓穴,收取维护管理费用;对节地生态葬不保留骨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入葬人的身份和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供墓穴,并与用户签订购墓协议、发放墓穴使用证。

第十四条 禁止出售寿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滨江区户籍,且要求合葬的,可凭有效婚姻证明购买。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墓穴售出已满20年需继续使用的,各公墓服务单位应与墓穴使用人家属签订续用协议,统一收取维护管理费用,一次性收取的时间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六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公墓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监督,政府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第十七条 公墓服务单位应建立墓穴、格位管理档案台账,详细记录骨灰存放等各项资料。

第十八条 公墓服务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根据用户需求,及时提供代为祭扫、网上祭扫等服务。

第十九条 本辖区公墓均为无烟公墓,禁止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倡导用鲜花替代纸钱等文明祭祀、祭扫方式。

第二十条 公墓服务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墓防火、防盗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 公墓收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民政局确定,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单位与用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守信原则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公墓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并张贴在醒目位置。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三)违规销售墓穴、格位并擅自改变销售价格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ABJD01-2023-0002滨政办〔2023〕8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