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滨江区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补助办法》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4日


杭州市滨江区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补助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高质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江区全域城市化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滨江区财政每年在区级支农专户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奖补对象和条件

(一)滨江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符合我区都市农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导向,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倡导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具有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助力城乡共富。

(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节能、耕地保护等相关规定,近两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事故等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奖励(补助)类别和标准

1、鼓励企业提升改造。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企业综合效益。当年新增设备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按设备审计投资额不高于30%予以补助。

2、支持企业融资促销。对收购农产品数量较大、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年度银行贷款150—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一年的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额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贴息补助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执行。

3、推进数智农业建设。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推进农业生产设施化、数字化应用和改造,健全智慧农业技术体系。对企业在项目投资周期内新增智能化装备及相关设施等总投入50万元(含)以上项目(软件投入不高于50%),按项目审计投资额不高于35%给予补助。

4、倡导冷链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中央厨房等新型业态,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预冷库等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在项目获得合法审批手续前提下,企业在投资周期内新增冷链设备20万元(含)以上,按照审定投资额不高于30%给予补助;生产性冷链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广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模式。在第三方线上交易平台开设网店或线上交易平台,经审计后,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额年递增在1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递增20%及以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递增30%及以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市场主体升级。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升级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鼓励企业参与“凤凰行动”计划,对于企业到主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的按照区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进行补助。

7、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对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并且当年开展产品质量定量检测,生产台帐齐全,产品可追溯,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8、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于参加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农展会的企业,按照活动举办地点和摊位数量给予奖励,省外每个摊位1万元,省内0.5万元,特装摊位按照面积折算成标准摊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助力帮扶地区共富。支持我区企业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区县协作和联乡结村等帮扶地区实施跨区域投资发展和开展消费帮扶等,助力当地农民增收致富。企业在结对帮扶地区实施跨区域投资发展,按相应项目对我区企业给予投资补助。企业收购帮扶地区农产品在杭州都市圈销售,收购金额在300万元(含)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0万元(含)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0、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区都市精品农业服务协会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实施跨区域发展、开展结对消费帮扶、加强都市农业技能、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培训活动以及推动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等引进推广应用。

四、项目申报和管理

1、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申报;由实施项目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街道初审后报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2、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周期和奖励期限为上年10月始到本年的9月止,建设类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邀请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择优(原则上得分超过70分)进行立项。建设类项目每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奖励类补助于9月底前完成申报。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专项审计验收,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进行造价审计。

3、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及财务管理规定,建设档案齐全完整,凭证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资金结算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未按规定取得凭证资料或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该部分支出不得作为财政奖补依据。项目建设中有基础设施投入、设施设备购置的,须按规定提供发票和合同。同一企业建设类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各类补助累计不高于80万元。经检查、验收、审计、公示无异议并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补助。

4、监督管理。街道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检查监督,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重复申报,一经发现有虚假投资、提供虚假票据或凭证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经查实后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财政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由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滨江区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滨农〔2020〕10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2023年滨江区都市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补助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