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单位、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鼓励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商务局

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鼓励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园区在产业集聚、生态营造、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滨江)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对象

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助力产业链构建的合法经营、产权清晰的园区产权方或委托的专业运营机构。

二、扶持政策

1. 鼓励园区招大引强。园区自主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 、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产业电商百强榜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央企等独立子公司(含总部),经审定给予每引进一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其他新引进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省属国企等,经审定给予每引进一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 鼓励园区招引服务机构。园区自主引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50强、中国律所榜单指数报告前50、高端金融服务机构、专业检测机构等服务机构,经审定给予每引进一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 鼓励园区招强培优。对园区自主引进且符合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单家企业当年承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给予园区最高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奖励最高1万元,单个园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园区立足特色发展、构筑产业生态,并通过降低房租等方式,积极引进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重大特别优质企业产业项目。对园区成功引进优质项目的,经审定,按引进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连续三年给予园区一定比例租金奖励,用于园区支持引进企业的发展。

4. 鼓励园区引进外资。每新增(含增资)一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新增(含增资)一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新增(含增资)一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5. 鼓励园区做大做强。园区每自主引进一家效益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内企业年度效益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园区当年每平方米效益达到2000元,按照效益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6. 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对建设暖企小站的产业园区,经验收通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年度运营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年度运营专项奖励。

7. 支持开展招商推介。对园区举办招商推介会等商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能级、影响力和落地成效,经审核,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单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每个园区年度不超过30万。

8. 支持园区人才建设。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园区,核心高管可按《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 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出入境便利等相关政策。

三、附则

1.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智能物联、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数据要素、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文化创意、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电商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 同一企业、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3. 符合本政策的园区,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经街道、平台审核并经集体决策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商务局、街道、平台分别兑现。

4. 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违法情况的;(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未经区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及工业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节较严重的;(3)未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招商飞地的。

5.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园区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实际使用的,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后可由经营机构申报),不重复申请。属同一业主的园区按不同地址(宗地)分别申报。

6. 签订过履约监管协议或合作协议的园区,按协议执行相关政策;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或达到相关约定后(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的园区类项目除外),经有关部门同意,确有富余面积出租的,出租部分可享受本政策。

7. 本意见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 2025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园区产权方或委托的专业运营机构适用本意见。

原文下载:区商务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鼓励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