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47号)、《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 号)文件精神,我们拟订了《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做如下说明:
一、 起草背景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通过调整和优化现有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控制在2倍以内,对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增强企业发展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于2017年6月成立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局负责起草了该《暂行办法(初稿)》,《暂行办法(初稿)》经由区薪改领导小组多次研究,于2018年3月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3月27日,经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合法性审查,4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研究审议,2018年4月26日印发。
三、主要政策依据
1、《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47号);
2、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和市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国企薪改发〔2016〕4号)
3、《杭州高新区(滨江)关于深化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8〕2 号);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之一,是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的基础数据来源,用于统筹调节区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为年薪的核定提供依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于每年6月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并报送市人社局核定。
五、认定程序
1、统计企业在岗职工、负责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等数据。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准。
2、计算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
3、统筹确定审核认定数。在统计数的基础上剔除影响统计结果合理性的因素,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其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相当人员的薪酬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国家和省、市、区宏观调控的要求合理确定。
六、其他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各监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薪酬相关统计数据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核认定后上报市人社局确定。
2、在当年审核认定数确定发布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审核认定数计算发放,待当年审核认定数发布后或当年绩效年薪核定发放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