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高新区(滨江)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高新区(滨江)内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省、市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区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作站设站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受理区内各企业设立工作站、企业分站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呈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 杭州高新区(滨江)辖区内企业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杭州高新区(滨江)辖区内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五)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工作站、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并与进站博士后签定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的人员;
(二)身体健康;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三年以上、近三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六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站、企业分站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进站、中期、出站等考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人事、组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的;
(八)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六年的;
(九)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鉴定和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以根据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其评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企业分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期满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留在设站单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人社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