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政策快讯

发布日期:2021-06-3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政策资讯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25年主要目标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关于做好第四届“最美浙江人•最美科技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做好2020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区促进就业突出贡献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21.03.24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中存在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坚持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肃财经纪律,更加注重强化约束,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明确地方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坚持目标引领。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技术,破除管理瓶颈,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加强预算管理各项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

坚持底线思维。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形成稳定合理的社会预期。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四)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完善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将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基金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

(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六)盘活各类存量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公物仓,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三、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七)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国家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八)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安排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

(九)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十)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地方分配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监管“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一)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公共服务状况、支出成本差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在国家尚未出台基础标准的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区要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结果运用,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四、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二)改进政府预算编制。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三)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增强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鼓励地方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

(十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十五)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五、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十六)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规范预算调剂行为。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七)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强化引导约束。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八)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和资金调度需要等,合理安排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节奏,节省资金成本。优化国债品种期限结构,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完善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政府债券发行与国库现金运作。

(十九)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

六、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十)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全面覆盖债券参与主体和机构,打通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全链条,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二十一)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二十二)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防范待遇支付风险。加强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管理,推进省级统筹,根据收支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缴费和待遇政策,促进收支基本平衡。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

七、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改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二十四)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

(二十五)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加快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力争2022年底全面运行。中央部门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同步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

(二十六)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实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享共用。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改革基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国务院
2021年3月7日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建立企业和群众评价国家层面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各地区要建立地方层面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关于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我省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作风和学风、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等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讨论拟出台的科研诚信建设重要政策,研究提出全省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省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对全省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

(五)指导开展有关科研作风和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研究协调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浙江省税务局、省科协等16个单位组成。省科技厅为召集人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社科联为副召集人单位,其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处室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与声望,熟悉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科技哲学、科技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审计、科技管理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由联席会议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任务等,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联席会议决策参考;积极参加有关科研作风和学风、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咨询等活动;受联席会议委托,组织开展对重大、疑难的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完成联席会议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召集人单位或副召集人单位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专题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会签各成员单位后印发各成员单位。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本单位、本系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03.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25年主要目标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新墙材工作机构:

“十四五”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奋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历史时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经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提出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25年主要目标和2021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新墙材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绿色建材(墙材)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支撑,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质量,建立新型墙体材料新发展格局,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2025年主要目标

——全省新墙材生产比例95%以上,建设工程新墙材使用比例95%以上;

——全省农村自建房新墙材使用比例75%;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35%

——培育新墙材绿色建材产品企业80家以上。

三、2021年工作目标

——全省新墙材生产比例达到93%,建设工程新墙材使用比例93%;

——全省农村自建房新墙材使用比例60%;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30%

——培育新墙材绿色建材产品企业10家以上。

——全面完成历年来所有的墙改基金预缴款的清算工作。

四、2021年工作要点

1.开展新墙材企业数字化试点示范。按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和全面实施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加速新墙材产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力度。逐步建立新墙材行业以“无人工厂”为核心的示范点。

2.培育绿色墙材产品企业。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渣土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推动新墙材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生产,2021年培育新墙材绿色建材(墙材)产品企业10家以上。

3.提升农村自建房新墙材应用。结合各地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综合整治行动,加大新墙材在农房中的设计力度,将新墙材推广应用纳入到农民建房的方案中。发展适应农村建筑的部品化新墙材,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村自建房装配式建筑。2021年农村自建房使用新墙材比例要达到60%以上,切实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应用示范项目。

4.持续做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2019本)要求,认真排查行业内落后产能工艺及装备,对列入淘汰和限制类要进行坚决淘汰和限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5.加强服务和执法能力。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工作。全面完成历年来所有的墙改基金预缴款的清算工作,主动服务,应退尽退。针对当前行业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打击外省粘土实心砖(烧结普通砖)等不合格墙材的输入问题。继续做好“互联网+监管”、“双随机”检查,加强执法力度。

6.加大推广应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以及微信、互联网平台等新闻和公共媒介,着重向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农民建房,宣传新墙材应用场景、产品,使绿色建材(墙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全社会的共识,为新墙材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31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和重要设备、工具、产品等,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老工业城市、大运河沿线、黄河沿线、革命老区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六)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报送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出来。

(二)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010-68209901

周晓岚010-68205204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6月10日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设计,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组织开展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盛、对产业链供应链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领域,系统梳理各领域在推广绿色设计理念及方法、开发绿色设计先进技术和产品、制定绿色设计相关标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遴选一批绿色设计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的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引领和带动绿色消费。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产品设计研发机构和专业团队,拥有自主知名品牌,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三)已将绿色设计理念和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具备开展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基础能力,具有应用绿色设计基础数据库及先进设计工具与方法的能力,具有检验验证、计量测试、规模化生产等绿色设计应用转化能力。

(四)已开展绿色设计相关工作,产品符合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标准,或参与制定绿色设计产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或政策;绿色设计产品在产品结构中的比例逐年提升,产销量及产值行业领先。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来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三、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要认真筛选行业代表性强的龙头骨干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打分,编制申报书,并切实加强对申报企业自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的把关。被推荐企业自评价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第三批)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书等电子版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请各推荐单位对前两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将各示范企业2020年开展的绿色设计工作情况(可参考附件1自评价表有关要点)一并报送。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6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完成申报网站注册并填报申报书(见附件1)。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

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第三方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五)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微信号、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敏

电 话:010-68205191

邮 箱:lim@miit.gov.cn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9号楼(申报网站联系人:朱丹010-58113937)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

中国政府友谊奖是为表彰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外交流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将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对华立场坚定、长期友好。

(二)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双边或多边国际交流合作中对中国相关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可优先推荐。

(四)在促进与中国人才交流和培养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五)在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六)在中国边疆、贫困地区无私奉献,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广泛社会影响。

(七)此前未曾获过中国政府友谊奖。曾获其他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项的外国专家可优先推荐。

(八)专业不涉及保密或敏感领域。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2021年拟评选50名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专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数不超过4名,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推荐不超过2名,上报时请按推荐次序排序。

(二)各地方、各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申报工作。专家聘请单位须通过所属地方或部门申报,且不可多渠道申报,重复申报将视作无效。

(三)请各申报单位指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并填写联络人信息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4月9日前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至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申报系统账号密码将根据联络人信息设置。

(四)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登录系统后,请按《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附件2)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报。请各申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对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文字质量负责。如申报过程中遇到系统技术问题,可咨询技术人员。

(五)《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附件3)应分别由专家聘请单位和各地方、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三、申报时限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科技部将于2021年4月9日开放申报系统端口,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9日,请严格按时限提交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科技部人才中心 刘蕊

科技部引智司 刘娴真

电话:010-68598041(申报咨询),010-58884221

传真:010-68598493

电子邮箱:zgzfyyj2021@163.com

技术咨询:朱忠凯,电话:18003435512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9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院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等文件,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坚持“集聚一流人才团队、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标准,按照“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要求,突出“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建设一批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资源高效整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提升我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的源头支撑能力。

二、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需在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培育和建设,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与已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重叠,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清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申报条件。

(二)企业申报原则上要求牵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具有较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

1.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在科研条件智能化、研发流程数字化、科研攻关协同化等方面具备基础和优势的;

2.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科研任务,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产学研结合紧密且成效显著的;

3.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支持力度大的;

4.依托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入网、物联网设备安装及提供开放共享情况良好的;(在申报截止到日前,各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财政资金购买的3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需入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址:http://dxyq.zjsti.kjt.zj.gov.cn)

5.由入选相应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牵头组建的;

6.依托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已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且绩效评价优秀的;

7.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和资源相对集中的省级创新平台整合优化的。

三、申报方式和材料报送

(一)网络申报。本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先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部门窗口”,选择“省科技厅”—“按业务类型”—“创新载体”—“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在线办理”进行申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统一按照“浙江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二)审核推荐。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统筹择优推荐。各高校附属医院统一由归口高校审核。    

(三)科研诚信。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诚信问题,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四)填报时间。本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网上填报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申报和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6月1日,请各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

四、咨询方式

(一)申报政策等业务问题请咨询: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张乐萍,电话:0571-85058958;厅基础处:黎海斌、李易,电话:0571-87055848、0571-87054042。

(二)注册、在线填报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注册0571-88808880;省项目管理中心:都康飞,电话:0571-87051059;技术咨询:0571-87054113、85151402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01日



关于做好第四届“最美浙江人•最美科技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最美科技人”是“最美浙江人”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的科技宣传工作品牌。为进一步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鼓舞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决定开展第四届“最美浙江人·最美科技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浙江工作,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科技推广、科技扶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事迹感人,适合公开宣传,有突出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具体范围如下:

(一)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默默无闻但事迹突出,在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果的科研工作者;

(二)将自身的科技能力转化为生产要素,以实现科技与市场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创业者;

(三)长年扎根基层一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示范推广运用,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和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科技特派员;

(四)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普事业发展等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普工作者;

(五)在平凡工作岗位上,立足科技服务职能,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群众认可度高的科技服务工作者;

(六)长期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在重大战略布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推荐标准

(一)政治过硬。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事迹突出。在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打造三大科创高地、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所从事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重大新闻事件中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群众认可。廉洁自律、真抓实干,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面向一线。要注重贴近基层、向科研一线倾斜,把源自群众中间、体现群众愿望、深受群众拥戴的“身边最美科技工作者”挖掘出来。一般不推荐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应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

三、推荐要求

(一)名额数量。各设区市科技局可推荐5名人选,省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可推荐2名人选。同时,鼓励个人自荐报名。

(二)材料填写。被推荐人需填写《最美科技人推荐表》(详见附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表彰文件等)和近期工作照2张(2寸),主要事迹既要有综合评价,又要有生动实例,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三)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经被推荐人工作所在单位审核、公示、盖章,经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推荐单位审核、择优筛选、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给“最美科技人”评选活动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宣传教育中心)。

(四)报送方式。此次推荐工作采用无纸化报送方式,相关单位请按《通知》要求提供推荐材料,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电子版材料(推荐材料及佐证材料盖章后扫描成PDF)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其他事项。已获得“最美科技人”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此次评选。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 系 人:省科技宣传教育中心陈苑、朱慧;

联系电话:0571- 87670970;

电子邮箱:1305971892@qq.com;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97号科贸大楼505室“最美科技人”评选活动办公室(310007)。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直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支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及高端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我省将继续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以下简称“双边项目”)。因双边项目涉及不同国别,申报要求有所差异,为做好2022年度双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一)加大科技对外开放合作力度,着力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

(二)深化我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创新合作伙伴关系,互利共赢带动双方重点产业的协同发展;

(三)鼓励支持我省创新主体与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实现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

二、项目类别

本通知所涉及项目类别为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具体分三类:

(一)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由双方企业牵头开展科技合作分别向省科技厅、外方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申报,经评审,予以共同批准立项的项目。

1、芬兰:优先支持生命科学和健康科技、信息和通讯技术、循环经济、碳中和和绿色技术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Business Finland)。外方截止时间为10月中旬。

2、奥地利:优先支持与碳中和相关的绿色技术、智慧城市、信息通信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奥地利国家科研促进署(FFG)。外方截止时间为7月底。

3、以色列: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智慧社区、机器人技术、机械电子、信息通讯、材料和纳米技术、生物制药、农业机械、医疗器械和水处理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以色列创新署(Innovation Israel)。外方截止时间为10月底。

4、捷克:优先支持信息通信、生物制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捷克共和国技术局(TA CR)。外方截止时间为7月中旬。

5、比利时西弗兰德省:优先支持与碳中和、循环经济相关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比利时西弗兰德省政府(West Flanders Province)。外方截止时间为8月底。

(二)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由我省企业联合与我省签有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向省科技厅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

6、加拿大艾伯塔省:优先支持清洁能源、环保技术、生命科学、信息技术(移动,传感,高级分析,人工智能,物联网,数据分析,大数据,安全等)、纳米技术、绿色食品和先进制造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加拿大艾伯塔省政府(Government of Alberta)。

7、葡萄牙中部大区:优先支持先进材料科学与技术、海洋科学与技术、生物医药科学与技术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葡萄牙中部大区政府(CCDRC)。

8、英国中部引擎地区:优先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范围包括诺丁汉、伯明翰、考文垂、莱斯特、伍尔弗汉普顿、德比等地区。外方主管部门为英国中部引擎机构(Midlands Engine)。

(三)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

支持在我省设有研发机构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与省内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等,依托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实现双方协同创新。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并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

三、其他事项

(一)双边项目总体要求应符合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届时请根据正式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双边项目均以企业牵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评审将以竞争性分配为主,并结合科技外交需求。

(三)双边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财政经费支持强度为1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浙江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

(四)双边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

对于有明确合作需求、希望寻找外方合作伙伴的浙江企业,请填写《浙江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信息表》并发送至浙江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中心将协助开展合作项目对接服务。

联系人:洪晨鸣(政策咨询),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0571-87055837; 陈晟颖(业务咨询及需求对接),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978953,邮箱:chensy@zjinfo.gov.cn。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4楼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二)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为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已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及已两次入选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不再予以资助。

(五)工作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流程

1.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进行在线申报(网址为 http://zjsti.kjt.zj.gov.cn/stbrain/)。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进行登录。如无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申报。(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7054113)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线对材料进行初审,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汇总表签署意见、盖章后,在线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原则上不予退回修改。

省外国专家工作站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协助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2.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人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之一;

4.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工薪合同;

5.海外工程师薪酬发放记录或纳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要求

(一)海外工程师年薪原则上以其本人账户银行流水单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凭证为依据。企业自行出具的薪酬发放记录、各类发票、单位记账、现金发放签收等凭证不视作有效申报材料。

(二)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来浙开展工作的海外工程师,已采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方式,组织开展科研、技术指导等工作,合理核算海外工程师工作量,以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工作报酬,提供企业已支付的工薪等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作在浙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留存视频、录像等资料,以备经费支出审计、检查等使用。

(三)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材料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各地审核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联系电话:0571-87051080,87051070,87058458。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应用,我厅拟在2020年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简称《2021年版指导目录》),作为保险补偿、认定奖励、应用激励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为编制好《2021年版指导目录》,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最新情况,现决定开展目录征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推荐应结合我省优势领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服务重大需求,重点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新材料重点领域和我厅印发的新材料产品“四张清单”提出。

二、推荐纳入《指导目录》的新材料应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推荐的目录产品应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的新材料产品。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优先考虑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国产替代等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材料产品。

四、推荐的2021年版目录产品,可以是对原目录产品的指标修订或产品替代,并说明对应原目录产品序号及修订或替代理由;推荐的目录产品可以是自材料开始一体化生产的元件、器件和部件。

五、推荐的目录产品名称、性能指标、应用领域表述应精准。性能指标单位、量值范围应专业、规范,性能指标应体现关键核心量化指标,避免罗列一般性指标。

六、各地经信局要重视目录征集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及时将征集表及相关要求通知企业及相关单位,广泛动员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目录征集工作。

七、请各设区市经信局汇总本地区《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表》,于4月25日之前通过钉钉或邮箱报省经信厅。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关于组织做好2020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农科院(所),省级有关单位,厅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浙农科发〔2012〕16号)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 “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2019、2020年通过验收或评价(鉴定、评审、审定)未获厅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可推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和“浙江省农业丰收奖”。推荐一等奖项目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科技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评审,推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附成果登记证书。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开展为农服务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基层农技推广或科技管理服务工作连续10年以上或在乡镇(街道)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连续5年以上,近5年来推广应用农业技术3项以上或获科技成果奖、工作奖2项以上者,可申报“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基层农技人员需安装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

二、推荐材料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推荐书(从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相关下载栏下载)加盖公章后上报,推荐书一式20份,相应附件材料1份。

三、推荐名额

(一)各市可推荐“浙江省农业丰收奖”项目一等奖1项,二等奖1-2项,三等奖数量不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市、省级有关单位、厅有关单位各推荐1-2项。

(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全省推荐50名,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市各推荐5名,湖州市推荐4名,舟山市推荐1名。推荐人员中乡镇农技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各市可推荐各类主体申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不占推荐名额。

以上推荐名额涵盖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各市渔业主管局单独行文、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报送,请各市及相关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汇总表(从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相关下载栏下载)报我厅。

联系人:厅科教处吴耿尉,电话:0571-86752329。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为促进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产品,推动我市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大力推进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制造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杭经信规划〔2019〕132号),决定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是购买经省经信厅认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的2019和2020年度国际、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应用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资金奖励的应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与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不存在关联交易或相互投资、参股、控股等关系。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企业须向所在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拟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后,核发奖励资金。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申请表》,可登录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下载填写;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应用企业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六)首台(套)产品购买和销售相关票据;

(七)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证书)及企业申报承诺书。

四、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申报方式。

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表格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经初审通过后,由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各1份。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申报自3月25日开始,4月25日截止。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申报宣传、组织、审核等相关工作,并于4月26日汇总、前提交相关材料至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

(二)不明事项请联系杭州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潘亚婷,联系电话:85257119,联系地址:杭州市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207室,邮政编码:310026。

本项目杭州市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关于征集“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的重大部署,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新制造业计划”的实施,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资〔2020〕70号)和2021年科技工作安排,现面向我市重点行业和单位征集迫切需要科技创新予以破题和解决的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经梳理、凝练,编制“十四五”重大攻关清单,同时作为推荐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储备,着力做好关键技术突破与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需求方向和组织方式

聚焦国家、省、市重点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以“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自主创新,突出优势和引领,注重成果转化”为原则,从布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研究、产业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在目标方向上,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抢占技术制高点为目标,突出解决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及实现重点产业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绩效上,要求通过项目实施,预期能取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战略创新产品或实现国产化;在组织方式上,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力求形成省市区联动、创新联合、集中优势、合力攻关的新格局,积极探索“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揭榜挂帅”“创新联合体领办”等重大科技项目发现、组织的新机制、新模式。

(二)优势单位要求

需求单位应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同时应建立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和体系。优势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在3.0%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推荐的需求项目预计研发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人员经费部分暂不计入)。

二、推荐名额分配

请各区、县(市)科技局、省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园)、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企业重大研发需求,结合区域优势和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需求建议及优势单位。如属组织创新联合体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并在上下游多家优势单位联合的,请在汇总表中标注并给予重点推荐。

1.属我市大企业集团或头部企业,结合“十四五”发展战略,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集聚资源优势,可推荐在相关领域攻关需求不超过2项,其中1项以“揭榜挂帅”或创新联合体攻关的方式组织;

2.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创新平台),结合自身优势,针对补短板、解决技术瓶颈、提升产业链协作和配套水平等方面的研究项目,可推荐自主设计选题1项,另可推荐具有原创性成果并在杭实施转化和产业化项目1项;

3.其他符合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条件要求的优势企业,限推荐需求1项。

三、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科技局及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需求建议征集的汇总、审核和推荐,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网络填报。根据通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在线填报。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后,选“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在线填写“杭州市“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征集”的相关信息(附件1)。需求建议内容填写要力求完整、准确、规范,注意不要遗漏或空缺,填写完整后提交。

系统将于2021年3月24日开通,本批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4月20日。受理期内支持多次修改,以受理截止日前最终提交版本为准。相关需求如涉及敏感、保密事项,可直接联系报送至市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

2.部门审核、汇总推荐。1)请区、县(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工作,摸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路径和存在的瓶颈问题,及时将通知下发到属地企业。2)做好需求收集汇总,应组织专人进行归类及整理,必要时应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凝练出一批有能力组织实施的“卡脖子”技术需求,提前做好政策服务和保障。3)根据管理权限,填写推荐意见,从系统中导出需求建议信息,按推荐顺序排列汇总(附件2),经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扫描上传,截止日期2021年4月30日。

3. 注意事项。本次需求建议征集的技术领域仅包括:“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装备等四个方向,第二批需求征集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下一步我局将依据需求建议,组织专家组论证、凝练重大攻关项目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按程序组织计划实施。

四、业务联系方式:

高新领域业务咨询联系: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陈资博  87060401

生命健康领域业务咨询联系: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毛海祥  87025250

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创新平台)业务咨询联系:

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姚广稀  87061083

资源配置与监督管理处  胡小庭  87061059

网络系统服务:

市科技局项目受理办公室  沈吉英  87025452

本项目杭州市申报时间为4月20日



关于开展2021年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通知

各科技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中“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之规定,开展科技服务机构新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服务机构。

二、备案内容

2020年10月1日之后迁入或拟迁入我区,并将在2021年计划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备案时间

全年备案。科技服务机构须在企业迁入前或者迁入当天提交备案材料。

其中2020年10月-2021年3月期间已迁入我区的企业,请相关科技服务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材料提交工作。

四、备案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引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盖公章);

2.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国高企申报服务合同(盖公章);

4.新引进企业确认书(盖公章)。

五、备案方式

请服务机构在线填写备案资料并提交。同时将备案材料1-4的盖章扫描件及《杭州高新区(滨江)引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Excel版一并压包(备注“中介机构名-新引进备案”)发送到邮箱:bjkj203@163.com

六、咨询电话

区科技局:黄诗涵 86691326 李 丽 87703294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时间为全年备案



关于做好2020年度区促进就业突出贡献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2020〕61)文件精神,拟对2020年度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多且稳定,对全区就业稳定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奖补标准

招用滨江区户籍人员(2020年12月31日在册、招用前系滨江区户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对我区促进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中对招用并稳定就业50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每增加25人再给予2.5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登录“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亲清在线”平台申报异常,请企业请携带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就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滨江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2020年企业招用滨江区户籍人员名册》(附件2);

3.《2020年企业招用对口帮扶地区人员名册》(附件3,无此类人员无需填写);

4.企业营业证照复印件;

5.滨江区户籍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6.对口帮扶地区人员提供建档立卡证明(无此类人员无需提供)。

四、相关要求

1.企业招用滨江区户籍人员,要求该人员落户时间早于企业招录时间(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且连续参保至2020年12月31日;

2.企业招用对口帮扶地区(贵州黔东南州、湖北恩施州)建档立卡人员,要求该人员2020年在我区连续参保3个月及以上,已离岗人员也可以计入人数;

3.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多家企业,按照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独申报。子公司和分公司统一由所属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申报,集团公司和总公司须提供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过的包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的企业章程,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过公司基本情况。子公司的层级确认到和集团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一级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申报;

4.企业如无法在“亲清在线”平台完成申报,请于2021年5月17日前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就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街道初审完成后请于5月31日前提交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西兴街道就创服务中心联系人:朱建文

联系电话:86885377

地址:滨兴路121号迎春南苑商铺66-67号

长河街道就创服务中心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86621915

地址:立业路138号

浦沿街道就创服务中心联系人:虞潇旦

联系电话:86619123

地址:东冠路432号

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87703445

地址: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015室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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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政策快讯

发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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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25年主要目标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关于做好第四届“最美浙江人•最美科技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做好2020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区促进就业突出贡献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21.03.24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中存在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坚持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肃财经纪律,更加注重强化约束,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明确地方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坚持目标引领。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完善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技术,破除管理瓶颈,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加强预算管理各项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

坚持底线思维。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形成稳定合理的社会预期。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四)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完善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将列入清单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将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基金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

(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六)盘活各类存量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公物仓,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三、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七)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国家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八)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安排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

(九)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十)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完善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对地方分配直达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资金监管“一竿子插到底”,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一)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地方结合公共服务状况、支出成本差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在国家尚未出台基础标准的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区要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结果运用,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四、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二)改进政府预算编制。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主动性。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三)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增强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等要求,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鼓励地方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

(十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并纳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十五)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五、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十六)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规范预算调剂行为。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七)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强化引导约束。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八)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根据预算收入进度和资金调度需要等,合理安排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和节奏,节省资金成本。优化国债品种期限结构,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完善财政收支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国库库款管理、政府债券发行与国库现金运作。

(十九)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提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需求,推动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嵌入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要求。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建立支持创新产品及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落实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控制机制。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

六、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十)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综合评估政府偿债能力。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债券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全面覆盖债券参与主体和机构,打通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全链条,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二十一)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二十二)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防范待遇支付风险。加强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管理,推进省级统筹,根据收支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缴费和待遇政策,促进收支基本平衡。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

七、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改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预算安排情况等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二十四)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财会监督,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

(二十五)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中央和地方预算管理,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加快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力争2022年底全面运行。中央部门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同步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

(二十六)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实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享共用。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落实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控管理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改革基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国务院
2021年3月7日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建立企业和群众评价国家层面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各地区要建立地方层面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关于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我省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作风和学风、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等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讨论拟出台的科研诚信建设重要政策,研究提出全省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省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对全省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

(五)指导开展有关科研作风和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研究协调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浙江省税务局、省科协等16个单位组成。省科技厅为召集人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社科联为副召集人单位,其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处室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与声望,熟悉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科技哲学、科技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审计、科技管理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由联席会议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任务等,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联席会议决策参考;积极参加有关科研作风和学风、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咨询等活动;受联席会议委托,组织开展对重大、疑难的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完成联席会议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召集人单位或副召集人单位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专题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会签各成员单位后印发各成员单位。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本单位、本系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03.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25年主要目标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新墙材工作机构:

“十四五”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奋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历史时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经济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提出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2025年主要目标和2021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新墙材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绿色建材(墙材)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支撑,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质量,建立新型墙体材料新发展格局,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2025年主要目标

——全省新墙材生产比例95%以上,建设工程新墙材使用比例95%以上;

——全省农村自建房新墙材使用比例75%;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35%

——培育新墙材绿色建材产品企业80家以上。

三、2021年工作目标

——全省新墙材生产比例达到93%,建设工程新墙材使用比例93%;

——全省农村自建房新墙材使用比例60%;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30%

——培育新墙材绿色建材产品企业10家以上。

——全面完成历年来所有的墙改基金预缴款的清算工作。

四、2021年工作要点

1.开展新墙材企业数字化试点示范。按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和全面实施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加速新墙材产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力度。逐步建立新墙材行业以“无人工厂”为核心的示范点。

2.培育绿色墙材产品企业。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渣土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推动新墙材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绿色生产,2021年培育新墙材绿色建材(墙材)产品企业10家以上。

3.提升农村自建房新墙材应用。结合各地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综合整治行动,加大新墙材在农房中的设计力度,将新墙材推广应用纳入到农民建房的方案中。发展适应农村建筑的部品化新墙材,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村自建房装配式建筑。2021年农村自建房使用新墙材比例要达到60%以上,切实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应用示范项目。

4.持续做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2019本)要求,认真排查行业内落后产能工艺及装备,对列入淘汰和限制类要进行坚决淘汰和限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5.加强服务和执法能力。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工作。全面完成历年来所有的墙改基金预缴款的清算工作,主动服务,应退尽退。针对当前行业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打击外省粘土实心砖(烧结普通砖)等不合格墙材的输入问题。继续做好“互联网+监管”、“双随机”检查,加强执法力度。

6.加大推广应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以及微信、互联网平台等新闻和公共媒介,着重向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农民建房,宣传新墙材应用场景、产品,使绿色建材(墙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全社会的共识,为新墙材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31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和重要设备、工具、产品等,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老工业城市、大运河沿线、黄河沿线、革命老区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六)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报送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出来。

(二)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010-68209901

周晓岚010-68205204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6月10日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设计,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组织开展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盛、对产业链供应链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领域,系统梳理各领域在推广绿色设计理念及方法、开发绿色设计先进技术和产品、制定绿色设计相关标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遴选一批绿色设计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的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引领和带动绿色消费。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产品设计研发机构和专业团队,拥有自主知名品牌,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三)已将绿色设计理念和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具备开展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基础能力,具有应用绿色设计基础数据库及先进设计工具与方法的能力,具有检验验证、计量测试、规模化生产等绿色设计应用转化能力。

(四)已开展绿色设计相关工作,产品符合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标准,或参与制定绿色设计产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或政策;绿色设计产品在产品结构中的比例逐年提升,产销量及产值行业领先。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来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三、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要认真筛选行业代表性强的龙头骨干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打分,编制申报书,并切实加强对申报企业自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的把关。被推荐企业自评价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第三批)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书等电子版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请各推荐单位对前两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将各示范企业2020年开展的绿色设计工作情况(可参考附件1自评价表有关要点)一并报送。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6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完成申报网站注册并填报申报书(见附件1)。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

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第三方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五)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微信号、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敏

电 话:010-68205191

邮 箱:lim@miit.gov.cn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9号楼(申报网站联系人:朱丹010-58113937)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

中国政府友谊奖是为表彰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外交流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将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对华立场坚定、长期友好。

(二)对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双边或多边国际交流合作中对中国相关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可优先推荐。

(四)在促进与中国人才交流和培养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五)在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六)在中国边疆、贫困地区无私奉献,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广泛社会影响。

(七)此前未曾获过中国政府友谊奖。曾获其他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项的外国专家可优先推荐。

(八)专业不涉及保密或敏感领域。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2021年拟评选50名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专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数不超过4名,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推荐不超过2名,上报时请按推荐次序排序。

(二)各地方、各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申报工作。专家聘请单位须通过所属地方或部门申报,且不可多渠道申报,重复申报将视作无效。

(三)请各申报单位指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并填写联络人信息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4月9日前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至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申报系统账号密码将根据联络人信息设置。

(四)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登录系统后,请按《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附件2)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报。请各申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对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文字质量负责。如申报过程中遇到系统技术问题,可咨询技术人员。

(五)《2021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附件3)应分别由专家聘请单位和各地方、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三、申报时限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科技部将于2021年4月9日开放申报系统端口,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9日,请严格按时限提交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科技部人才中心 刘蕊

科技部引智司 刘娴真

电话:010-68598041(申报咨询),010-58884221

传真:010-68598493

电子邮箱:zgzfyyj2021@163.com

技术咨询:朱忠凯,电话:18003435512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9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院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等文件,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坚持“集聚一流人才团队、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标准,按照“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要求,突出“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建设一批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资源高效整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提升我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的源头支撑能力。

二、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需在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培育和建设,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与已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重叠,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清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申报条件。

(二)企业申报原则上要求牵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具有较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

1.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在科研条件智能化、研发流程数字化、科研攻关协同化等方面具备基础和优势的;

2.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科研任务,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产学研结合紧密且成效显著的;

3.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支持力度大的;

4.依托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入网、物联网设备安装及提供开放共享情况良好的;(在申报截止到日前,各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财政资金购买的3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需入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址:http://dxyq.zjsti.kjt.zj.gov.cn)

5.由入选相应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牵头组建的;

6.依托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已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且绩效评价优秀的;

7.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和资源相对集中的省级创新平台整合优化的。

三、申报方式和材料报送

(一)网络申报。本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先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部门窗口”,选择“省科技厅”—“按业务类型”—“创新载体”—“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在线办理”进行申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统一按照“浙江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二)审核推荐。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统筹择优推荐。各高校附属医院统一由归口高校审核。    

(三)科研诚信。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诚信问题,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四)填报时间。本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网上填报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申报和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6月1日,请各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

四、咨询方式

(一)申报政策等业务问题请咨询: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张乐萍,电话:0571-85058958;厅基础处:黎海斌、李易,电话:0571-87055848、0571-87054042。

(二)注册、在线填报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注册0571-88808880;省项目管理中心:都康飞,电话:0571-87051059;技术咨询:0571-87054113、85151402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01日



关于做好第四届“最美浙江人•最美科技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最美科技人”是“最美浙江人”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的科技宣传工作品牌。为进一步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鼓舞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决定开展第四届“最美浙江人·最美科技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浙江工作,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科技推广、科技扶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事迹感人,适合公开宣传,有突出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具体范围如下:

(一)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默默无闻但事迹突出,在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果的科研工作者;

(二)将自身的科技能力转化为生产要素,以实现科技与市场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创业者;

(三)长年扎根基层一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示范推广运用,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和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科技特派员;

(四)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普事业发展等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普工作者;

(五)在平凡工作岗位上,立足科技服务职能,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群众认可度高的科技服务工作者;

(六)长期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在重大战略布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推荐标准

(一)政治过硬。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事迹突出。在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打造三大科创高地、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所从事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重大新闻事件中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群众认可。廉洁自律、真抓实干,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四)面向一线。要注重贴近基层、向科研一线倾斜,把源自群众中间、体现群众愿望、深受群众拥戴的“身边最美科技工作者”挖掘出来。一般不推荐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处级干部应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

三、推荐要求

(一)名额数量。各设区市科技局可推荐5名人选,省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可推荐2名人选。同时,鼓励个人自荐报名。

(二)材料填写。被推荐人需填写《最美科技人推荐表》(详见附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表彰文件等)和近期工作照2张(2寸),主要事迹既要有综合评价,又要有生动实例,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三)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经被推荐人工作所在单位审核、公示、盖章,经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推荐单位审核、择优筛选、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给“最美科技人”评选活动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宣传教育中心)。

(四)报送方式。此次推荐工作采用无纸化报送方式,相关单位请按《通知》要求提供推荐材料,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电子版材料(推荐材料及佐证材料盖章后扫描成PDF)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其他事项。已获得“最美科技人”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此次评选。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 系 人:省科技宣传教育中心陈苑、朱慧;

联系电话:0571- 87670970;

电子邮箱:1305971892@qq.com;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97号科贸大楼505室“最美科技人”评选活动办公室(310007)。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关于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直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支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及高端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我省将继续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以下简称“双边项目”)。因双边项目涉及不同国别,申报要求有所差异,为做好2022年度双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一)加大科技对外开放合作力度,着力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

(二)深化我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创新合作伙伴关系,互利共赢带动双方重点产业的协同发展;

(三)鼓励支持我省创新主体与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实现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

二、项目类别

本通知所涉及项目类别为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具体分三类:

(一)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由双方企业牵头开展科技合作分别向省科技厅、外方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申报,经评审,予以共同批准立项的项目。

1、芬兰:优先支持生命科学和健康科技、信息和通讯技术、循环经济、碳中和和绿色技术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Business Finland)。外方截止时间为10月中旬。

2、奥地利:优先支持与碳中和相关的绿色技术、智慧城市、信息通信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奥地利国家科研促进署(FFG)。外方截止时间为7月底。

3、以色列: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智慧社区、机器人技术、机械电子、信息通讯、材料和纳米技术、生物制药、农业机械、医疗器械和水处理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以色列创新署(Innovation Israel)。外方截止时间为10月底。

4、捷克:优先支持信息通信、生物制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捷克共和国技术局(TA CR)。外方截止时间为7月中旬。

5、比利时西弗兰德省:优先支持与碳中和、循环经济相关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比利时西弗兰德省政府(West Flanders Province)。外方截止时间为8月底。

(二)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由我省企业联合与我省签有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向省科技厅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

6、加拿大艾伯塔省:优先支持清洁能源、环保技术、生命科学、信息技术(移动,传感,高级分析,人工智能,物联网,数据分析,大数据,安全等)、纳米技术、绿色食品和先进制造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加拿大艾伯塔省政府(Government of Alberta)。

7、葡萄牙中部大区:优先支持先进材料科学与技术、海洋科学与技术、生物医药科学与技术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葡萄牙中部大区政府(CCDRC)。

8、英国中部引擎地区:优先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范围包括诺丁汉、伯明翰、考文垂、莱斯特、伍尔弗汉普顿、德比等地区。外方主管部门为英国中部引擎机构(Midlands Engine)。

(三)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

支持在我省设有研发机构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与省内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等,依托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实现双方协同创新。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并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

三、其他事项

(一)双边项目总体要求应符合2022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届时请根据正式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双边项目均以企业牵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评审将以竞争性分配为主,并结合科技外交需求。

(三)双边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财政经费支持强度为1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浙江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

(四)双边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

对于有明确合作需求、希望寻找外方合作伙伴的浙江企业,请填写《浙江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信息表》并发送至浙江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中心将协助开展合作项目对接服务。

联系人:洪晨鸣(政策咨询),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0571-87055837; 陈晟颖(业务咨询及需求对接),省科技交流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978953,邮箱:chensy@zjinfo.gov.cn。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4楼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关于2021年度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二)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为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已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及已两次入选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不再予以资助。

(五)工作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流程

1.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进行在线申报(网址为 http://zjsti.kjt.zj.gov.cn/stbrain/)。点击办事大厅,选择“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进行登录。如无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申报。(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7054113)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线对材料进行初审,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汇总表签署意见、盖章后,在线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的原则上不予退回修改。

省外国专家工作站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协助所属县(市、区)科技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2.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页;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人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之一;

4.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工薪合同;

5.海外工程师薪酬发放记录或纳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要求

(一)海外工程师年薪原则上以其本人账户银行流水单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凭证为依据。企业自行出具的薪酬发放记录、各类发票、单位记账、现金发放签收等凭证不视作有效申报材料。

(二)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来浙开展工作的海外工程师,已采用远程视频、网络办公等方式,组织开展科研、技术指导等工作,合理核算海外工程师工作量,以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工作报酬,提供企业已支付的工薪等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作在浙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留存视频、录像等资料,以备经费支出审计、检查等使用。

(三)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材料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各地审核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联系电话:0571-87051080,87051070,87058458。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应用,我厅拟在2020年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简称《2021年版指导目录》),作为保险补偿、认定奖励、应用激励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为编制好《2021年版指导目录》,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最新情况,现决定开展目录征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推荐应结合我省优势领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服务重大需求,重点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新材料重点领域和我厅印发的新材料产品“四张清单”提出。

二、推荐纳入《指导目录》的新材料应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推荐的目录产品应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的新材料产品。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优先考虑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国产替代等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材料产品。

四、推荐的2021年版目录产品,可以是对原目录产品的指标修订或产品替代,并说明对应原目录产品序号及修订或替代理由;推荐的目录产品可以是自材料开始一体化生产的元件、器件和部件。

五、推荐的目录产品名称、性能指标、应用领域表述应精准。性能指标单位、量值范围应专业、规范,性能指标应体现关键核心量化指标,避免罗列一般性指标。

六、各地经信局要重视目录征集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及时将征集表及相关要求通知企业及相关单位,广泛动员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目录征集工作。

七、请各设区市经信局汇总本地区《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征集表》,于4月25日之前通过钉钉或邮箱报省经信厅。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关于组织做好2020年度科技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农科院(所),省级有关单位,厅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科技奖励办法》(浙农科发〔2012〕16号)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 “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2019、2020年通过验收或评价(鉴定、评审、审定)未获厅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可推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和“浙江省农业丰收奖”。推荐一等奖项目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科技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评审,推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附成果登记证书。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开展为农服务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方面取得显著业绩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基层农技推广或科技管理服务工作连续10年以上或在乡镇(街道)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连续5年以上,近5年来推广应用农业技术3项以上或获科技成果奖、工作奖2项以上者,可申报“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基层农技人员需安装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

二、推荐材料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推荐书(从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相关下载栏下载)加盖公章后上报,推荐书一式20份,相应附件材料1份。

三、推荐名额

(一)各市可推荐“浙江省农业丰收奖”项目一等奖1项,二等奖1-2项,三等奖数量不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市、省级有关单位、厅有关单位各推荐1-2项。

(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全省推荐50名,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市各推荐5名,湖州市推荐4名,舟山市推荐1名。推荐人员中乡镇农技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各市可推荐各类主体申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浙江省农业丰收奖”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不占推荐名额。

以上推荐名额涵盖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各市渔业主管局单独行文、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报送,请各市及相关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汇总表(从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相关下载栏下载)报我厅。

联系人:厅科教处吴耿尉,电话:0571-86752329。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为促进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产品,推动我市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大力推进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制造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杭经信规划〔2019〕132号),决定开展2021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是购买经省经信厅认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的2019和2020年度国际、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应用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资金奖励的应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与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不存在关联交易或相互投资、参股、控股等关系。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企业须向所在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拟奖励企业名单公示后,核发奖励资金。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申请表》,可登录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下载填写;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应用企业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六)首台(套)产品购买和销售相关票据;

(七)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证书)及企业申报承诺书。

四、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申报方式。

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表格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经初审通过后,由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各1份。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申报自3月25日开始,4月25日截止。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申报宣传、组织、审核等相关工作,并于4月26日汇总、前提交相关材料至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

(二)不明事项请联系杭州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潘亚婷,联系电话:85257119,联系地址:杭州市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207室,邮政编码:310026。

本项目杭州市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关于征集“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的重大部署,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新制造业计划”的实施,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资〔2020〕70号)和2021年科技工作安排,现面向我市重点行业和单位征集迫切需要科技创新予以破题和解决的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经梳理、凝练,编制“十四五”重大攻关清单,同时作为推荐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储备,着力做好关键技术突破与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需求方向和组织方式

聚焦国家、省、市重点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以“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自主创新,突出优势和引领,注重成果转化”为原则,从布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研究、产业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在目标方向上,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抢占技术制高点为目标,突出解决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及实现重点产业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绩效上,要求通过项目实施,预期能取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战略创新产品或实现国产化;在组织方式上,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力求形成省市区联动、创新联合、集中优势、合力攻关的新格局,积极探索“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揭榜挂帅”“创新联合体领办”等重大科技项目发现、组织的新机制、新模式。

(二)优势单位要求

需求单位应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同时应建立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和体系。优势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在3.0%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推荐的需求项目预计研发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人员经费部分暂不计入)。

二、推荐名额分配

请各区、县(市)科技局、省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园)、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企业重大研发需求,结合区域优势和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需求建议及优势单位。如属组织创新联合体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并在上下游多家优势单位联合的,请在汇总表中标注并给予重点推荐。

1.属我市大企业集团或头部企业,结合“十四五”发展战略,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集聚资源优势,可推荐在相关领域攻关需求不超过2项,其中1项以“揭榜挂帅”或创新联合体攻关的方式组织;

2.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创新平台),结合自身优势,针对补短板、解决技术瓶颈、提升产业链协作和配套水平等方面的研究项目,可推荐自主设计选题1项,另可推荐具有原创性成果并在杭实施转化和产业化项目1项;

3.其他符合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条件要求的优势企业,限推荐需求1项。

三、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科技局及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需求建议征集的汇总、审核和推荐,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网络填报。根据通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在线填报。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后,选“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在线填写“杭州市“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征集”的相关信息(附件1)。需求建议内容填写要力求完整、准确、规范,注意不要遗漏或空缺,填写完整后提交。

系统将于2021年3月24日开通,本批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4月20日。受理期内支持多次修改,以受理截止日前最终提交版本为准。相关需求如涉及敏感、保密事项,可直接联系报送至市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

2.部门审核、汇总推荐。1)请区、县(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工作,摸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路径和存在的瓶颈问题,及时将通知下发到属地企业。2)做好需求收集汇总,应组织专人进行归类及整理,必要时应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凝练出一批有能力组织实施的“卡脖子”技术需求,提前做好政策服务和保障。3)根据管理权限,填写推荐意见,从系统中导出需求建议信息,按推荐顺序排列汇总(附件2),经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扫描上传,截止日期2021年4月30日。

3. 注意事项。本次需求建议征集的技术领域仅包括:“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装备等四个方向,第二批需求征集时间和范围另行通知。下一步我局将依据需求建议,组织专家组论证、凝练重大攻关项目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按程序组织计划实施。

四、业务联系方式:

高新领域业务咨询联系: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陈资博  87060401

生命健康领域业务咨询联系: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毛海祥  87025250

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创新平台)业务咨询联系:

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姚广稀  87061083

资源配置与监督管理处  胡小庭  87061059

网络系统服务:

市科技局项目受理办公室  沈吉英  87025452

本项目杭州市申报时间为4月20日



关于开展2021年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通知

各科技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中“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之规定,开展科技服务机构新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服务机构。

二、备案内容

2020年10月1日之后迁入或拟迁入我区,并将在2021年计划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备案时间

全年备案。科技服务机构须在企业迁入前或者迁入当天提交备案材料。

其中2020年10月-2021年3月期间已迁入我区的企业,请相关科技服务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材料提交工作。

四、备案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引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盖公章);

2.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国高企申报服务合同(盖公章);

4.新引进企业确认书(盖公章)。

五、备案方式

请服务机构在线填写备案资料并提交。同时将备案材料1-4的盖章扫描件及《杭州高新区(滨江)引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Excel版一并压包(备注“中介机构名-新引进备案”)发送到邮箱:bjkj203@163.com

六、咨询电话

区科技局:黄诗涵 86691326 李 丽 87703294

本项目高新区申报时间为全年备案



关于做好2020年度区促进就业突出贡献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2020〕61)文件精神,拟对2020年度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多且稳定,对全区就业稳定作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奖补标准

招用滨江区户籍人员(2020年12月31日在册、招用前系滨江区户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对我区促进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中对招用并稳定就业50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每增加25人再给予2.5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登录“亲清在线”平台自主申报,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亲清在线”平台申报异常,请企业请携带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就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滨江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2020年企业招用滨江区户籍人员名册》(附件2);

3.《2020年企业招用对口帮扶地区人员名册》(附件3,无此类人员无需填写);

4.企业营业证照复印件;

5.滨江区户籍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6.对口帮扶地区人员提供建档立卡证明(无此类人员无需提供)。

四、相关要求

1.企业招用滨江区户籍人员,要求该人员落户时间早于企业招录时间(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且连续参保至2020年12月31日;

2.企业招用对口帮扶地区(贵州黔东南州、湖北恩施州)建档立卡人员,要求该人员2020年在我区连续参保3个月及以上,已离岗人员也可以计入人数;

3.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多家企业,按照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独申报。子公司和分公司统一由所属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申报,集团公司和总公司须提供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过的包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的企业章程,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过公司基本情况。子公司的层级确认到和集团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一级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申报;

4.企业如无法在“亲清在线”平台完成申报,请于2021年5月17日前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就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街道初审完成后请于5月31日前提交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西兴街道就创服务中心联系人:朱建文

联系电话:86885377

地址:滨兴路121号迎春南苑商铺66-67号

长河街道就创服务中心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86621915

地址:立业路138号

浦沿街道就创服务中心联系人:虞潇旦

联系电话:86619123

地址:东冠路432号

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87703445

地址: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015室

本项目滨江区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