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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国家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区经信局 发布时间: 2023-09-14 09:40 点击率:

各相关企业:

现将《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通知如下:

一、保险补偿申报

(一)申报方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申报要求详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国家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线上申报截至9月14日。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应将“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发送至滨江区经信局。

(二)支持政策

首台(套)装备的保险补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且逐年递减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以支持3年。具体要求如下:

1. 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2. 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3. 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4. 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5. 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6. 其他要求详见《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

二、应用奖励申报

(一)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申报要求详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线上申报截至9月20日。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应将“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发送至滨江区经信局。

(二)支持政策

应用奖励由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1.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2.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三、业务咨询电话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 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 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 0571-87058450

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谢佳伟 0571-89521791


附件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 (1).pdf

附件2.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附件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wps

附件5.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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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政务
关于转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国家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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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通知如下:

一、保险补偿申报

(一)申报方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申报要求详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国家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线上申报截至9月14日。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应将“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发送至滨江区经信局。

(二)支持政策

首台(套)装备的保险补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且逐年递减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以支持3年。具体要求如下:

1. 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2. 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3. 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4. 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5. 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6. 其他要求详见《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

二、应用奖励申报

(一)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申报要求详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线上申报截至9月20日。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应将“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发送至滨江区经信局。

(二)支持政策

应用奖励由省财政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1.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2.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三、业务咨询电话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 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 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 0571-87058450

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谢佳伟 0571-89521791


附件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 (1).pdf

附件2.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附件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wps

附件5.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