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关于明确滨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方式、标准、减免程序及资金用途等。同年7月10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以下简称《市通知》),明确了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配套费征收标准,并要求其余区、县(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属地政府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住宅、非住宅项目的征收标准等内容,具体如下:
1.住宅项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项目:
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项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3.省属用地范围内的项目按原有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
执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适用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滨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五、关键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2.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
解读人:住建局局长王建武、财政局局长邵臻
联系方式:0571-89520936、0571-895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