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4-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总部企业引育,更好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高新区

(滨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坚持高端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到2027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将我区打造成为特色鲜明、全国一流的总部经济集聚区,为“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重要支撑。

二、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规模型总部

1. 工业及建筑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 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收10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含)。

(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

(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

三、支持政策

(一)强化总部招引。聚焦全球经济、产业和前沿技术动态,加强总部项目谋划,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实施“杭商回家”计划,推动杭商总部企业回滨兴业。新落地总部企业,经审核,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外资总部项目申请省级奖励补助。

(二)规模增长奖励。连续3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10%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星级培育奖励。支持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及市级总部企业。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四)营收突破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五)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六)发展空间保障。供地供楼并举,满足总部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支持总部企业按照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七)给予人才激励。加强国家级领军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企业在岗人才给予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大力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中对总部企业予以支持。

(八)给予金融支持。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到5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九)给予创新资助。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给予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十一)给予国际化支持。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拓市场,对境外参展展位费、机票费等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投保信用险,对保费给予适当比例补贴。鼓励企业境外合规发展,对国际认证、境外专利、境外商标等认定费(注册费)以及应对知识产权等相关诉讼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支持培育企业建立海外仓,鼓励企业认定省级海外仓。

(十二)加强总部企业服务。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州高新区(滨江)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二)同一企业、人才、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四)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牵头实施。

本意见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办〔202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

原文下载:ABJD01-2025-0002区办〔2025〕3号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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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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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总部企业引育,更好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高新区

(滨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坚持高端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到2027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将我区打造成为特色鲜明、全国一流的总部经济集聚区,为“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重要支撑。

二、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规模型总部

1. 工业及建筑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 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收10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含)。

(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

(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

三、支持政策

(一)强化总部招引。聚焦全球经济、产业和前沿技术动态,加强总部项目谋划,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实施“杭商回家”计划,推动杭商总部企业回滨兴业。新落地总部企业,经审核,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外资总部项目申请省级奖励补助。

(二)规模增长奖励。连续3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10%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星级培育奖励。支持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及市级总部企业。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四)营收突破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五)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六)发展空间保障。供地供楼并举,满足总部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支持总部企业按照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七)给予人才激励。加强国家级领军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企业在岗人才给予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大力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中对总部企业予以支持。

(八)给予金融支持。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到5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九)给予创新资助。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十)给予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十一)给予国际化支持。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拓市场,对境外参展展位费、机票费等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投保信用险,对保费给予适当比例补贴。鼓励企业境外合规发展,对国际认证、境外专利、境外商标等认定费(注册费)以及应对知识产权等相关诉讼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支持培育企业建立海外仓,鼓励企业认定省级海外仓。

(十二)加强总部企业服务。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州高新区(滨江)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二)同一企业、人才、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四)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牵头实施。

本意见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办〔202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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