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对以下8件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四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中第一段修改为“对认定年度实现跨越式增长的瞪羚企业,给予专项资助用于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2. 将《实施意见》第五部分“附则”中的第2条删除,第3条序号递进。

二、《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6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中涉及“区内企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企业”,涉及“区内文创企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文创企业”。

2.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扶持对象”修改为“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滨江)的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影视传媒、创意设计,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经济附加值高的文化产业新业态企业(以下简称‘文创企业’)。扶持政策中‘激励文创精品佳作’条款,扶持对象不限于文创企业。”

3.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1条内容修改为“房租补贴。对经认定的文创企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对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的经认定文创企业,或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30人(含)以上的经认定文创企业,以及经认定的重点文创企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100%的补贴。”

4.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2条第(5)点内容修改为“支持参展补助。对文创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会,经认定,可按实际展位费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2条的最后一段内容删除(原内容为“上述政策补助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对区贡献为限。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贡献,给予重点支持”)。

6.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3条内容修改为“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创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且当年正增长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为年度成长型文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并给予进一步支持。”

7.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4条内容修改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重点骨干文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并给予进一步支持。”

8.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6条内容修改为“推进网络作家村建设。对签约入驻中国网络作家村的网络作家创办的文创企业,给予相应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和政策补助,对经认定的头部网络作家创办的文创企业,可提供相应办公场地支持;同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版权交易(授权)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4%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6%的版权收入补助。”

9.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附则”第1条内容修改为“文创企业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文创企业招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对经认定的文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文创产业、经营异常或政策申报时已不符合认定要求企业,取消文创企业认定资格,不予受理申报。”

10.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附则”第3条删除。

11.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附则”第6条删除。

三、《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5条内容修改为“经审核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 将《实施意见》第6条内容修改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3. 将《实施意见》第8条内容修改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将《实施意见》第18条内容修改为“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3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创业扶持”第1条内容修改为“办公场所补贴。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安排合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办公场所的租金补贴。对2016年后入选‘5050计划’,政策期满后,C类以上企业可给予进一步房租补贴支持。”

2. 将《实施意见》第五部分“附则”第3条内容修改为“‘5050计划’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不得再次申报,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4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加大全球引才力度”第6条内容修改为“鼓励创业服务活动引才。鼓励在区内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并通过活动发现人才、招引人才,经事前审核,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于公益性或引才绩效明显的创业服务活动,经事前审核,可提高资助比例和额度。”

2.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第8条内容修改为“深入实施‘5050计划’。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来我区创业,经认定入选‘5050计划’的,给予其创办企业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最高1000万的研发资助、最高5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LPR利率贴息和三年个人租房补贴。对2016年后入选‘5050计划’,政策期满后,C类以上企业可给予进一步房租补贴支持。”

3.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鼓励企业引才育才”新增第14条内容为“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企业,给予激励政策,具体细则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认定条件”修改为“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修改为“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扶持政策”第6条“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修改为“领军企业:政策期内给予企业专项资助。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给予专项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4. 将《实施意见》第四部分“附则”第1点中“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删除。

七、《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9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支持企业股改挂牌”第3条修改为“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支持企业股改挂牌”第4条修改为“鼓励企业挂牌融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3.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支持企业投资发展”第8条修改为“鼓励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4.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支持企业投资发展”第9条修改为“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

5.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支持企业投资发展”第10条修改为“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5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给予重点支持。”

6. 将《实施意见》第四部分“附则”第1条修改为“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7. 将《实施意见》第四部分“附则”第2条删除。

8. 将《实施意见》第四部分“附则”第3条删除。

八、《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0号)修改内容

1.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第1条修改为“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2.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第2条修改为“鼓励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

3. 将《实施意见》第一部分“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第3条修改为“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第4条修改为“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100%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5. 将《实施意见》第二部分“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第5条修改为“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后给予专项奖励。”

6.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第6条修改为“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7. 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第7条修改为“鼓励区属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8. 将《实施意见》第四部分“鼓励银行信用放贷”第9条修改为“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9. 将《实施意见》第五部分“附则”第1条删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

原文下载:ABJD00-2021-0008滨政〔2021〕28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