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区集体土地安置户回迁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安置户的安置需求,保障我区安置户切身利益,加快推进全区回迁安置进程,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滨江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滨政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安置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区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货币化安置对象

我区符合安置条件的未安置人口可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家庭,原则应有一套以上(含)实物安置房源。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单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23年滨江区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单价调整为33840元/平方米。

三、关于货币化安置款的结算

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实物安置房结算价款。

四、关于货币化安置申请流程

1. 安置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或房源户型面积为计算单位。货币化安置由安置户家庭内具有安置资格的所有成员统一意见后向属地社区、街道提出申请,报区建管中心核准后,由街道与安置户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中对可安置人口、货币化安置面积、单价、货币化安置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

2. 安置户既选择实物安置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应在实物安置后,再申请货币化安置。

五、其他规定

1. 货币化安置面积应在10平方米(不含)以上。户内未安置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的(除10平方米及以下外),原则上进行货币化安置。

2. 安置户在申请货币化安置时,如户内剩余安置面积既有协议人口又有新增(增补)人口的,原则上应先申请协议人口的安置面积。

3. 申请货币化安置的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过渡费,发放对象及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4.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5. 申请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因独生子女被动扩面10平方米部分,可计入已实物安置部分并补足差价。

6. 申请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原实物安置中房源建筑面积超户型面积部分,按优惠成本价结算补足差价后,不扣减货币化安置面积指标。

7. 货币化安置款支付后,安置户应在次月腾退临时过渡用房(含公租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滨江区相关文件、政策等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建管中心负责牵头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下载:ABJD01-2023-0008滨政办〔2023〕14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江区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