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政务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通知
来源: 区经信局 发布时间: 2023-10-07 15:01 点击率: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拓增量、拼增速”工业经济十二条举措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实施细节的通知》,现对2023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明确以下实施细则:

(一)   申报对象、

2022年产值1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杭州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http://szjx.jxj.hangzhou.gov.cn.v6lvs.com:8771/platform/hzQR/huiqi.htm?site=6)”提交申报材料,线上申报截至10月18日。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应将“企业申报汇总表、支付凭证清单、真实性承诺书、审核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三份纸质报送至滨江区经信局1235办公室。

(三)奖励标准

对2023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内配套非关联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同比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5万/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外的新增配套非关联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额度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5万/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注意事项

1.采购和加工产品包括协同应用于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硬件产品和商品化软件产品,不包括水、电、气,煤炭、矿石等初级原材料,不包括行政办公用的软、硬件设备等。

2.采购和委托加工额均指2022年三季度和2023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支付的金额。

3.新增配套工业企业指2020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申报企业无支付记录的工业企业供应商。

4.关联企业指企业之间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1)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和达到25%以上;(2)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3)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委派的等。

5. 企业应在平台上传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采购和委托加工真实性的材料,如财务支出明细或银行凭证等),该项不必纸质报送。线上、线下申报情况应保持一致。

(五)业务咨询电话

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谢佳伟 0571-89521791


附件1企业申报汇总表.docx

附件2支付凭证清单.docx

附件3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4真实性承诺书.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7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阳光政务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07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浏览量: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拓增量、拼增速”工业经济十二条举措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实施细节的通知》,现对2023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明确以下实施细则:

(一)   申报对象、

2022年产值1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杭州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http://szjx.jxj.hangzhou.gov.cn.v6lvs.com:8771/platform/hzQR/huiqi.htm?site=6)”提交申报材料,线上申报截至10月18日。企业完成系统申报后,应将“企业申报汇总表、支付凭证清单、真实性承诺书、审核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三份纸质报送至滨江区经信局1235办公室。

(三)奖励标准

对2023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内配套非关联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同比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5万/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现有产业链供应链外的新增配套非关联工业企业产品、且单家企业的额度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5万/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注意事项

1.采购和加工产品包括协同应用于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硬件产品和商品化软件产品,不包括水、电、气,煤炭、矿石等初级原材料,不包括行政办公用的软、硬件设备等。

2.采购和委托加工额均指2022年三季度和2023年三季度实际完成支付的金额。

3.新增配套工业企业指2020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申报企业无支付记录的工业企业供应商。

4.关联企业指企业之间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1)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和达到25%以上;(2)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3)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委派的等。

5. 企业应在平台上传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采购和委托加工真实性的材料,如财务支出明细或银行凭证等),该项不必纸质报送。线上、线下申报情况应保持一致。

(五)业务咨询电话

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谢佳伟 0571-89521791


附件1企业申报汇总表.docx

附件2支付凭证清单.docx

附件3审核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4真实性承诺书.docx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7日